
企业以全部财产为债务担保,普通股东通常无需负责公司债项,然则在特定情境下,股东不得不承担公司债务。
具体包括:
1. 股东方出资不实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未出资部分债权人可主张要求股东清偿;
该义务不会因为诉讼时效而消失。
2. 股东抽逃资金,例如,在公司注册成立后把作为股本金的出资款撤回,造成公司财产实质性减少,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若公司因债务问题无法履行,股东须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此义务亦不受诉讼时效影响。
3.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即某些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为自身谋利,将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推给公司,逃避自我责任。
对此,应给予法人人格否认,要求股东个人财产负担连带责任,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对于股份制公司股东,其责任主要包括:
1.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2.按时缴纳认缴的出资款;
3. 公司债务责任有限制;
4. 出资填补义务;
5. 追加出资义务;
6. 在公司批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撤回投资;
7.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保持诚信;
8. 其他依法应尽之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