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房产若加入女方姓名,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按此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如双方能自行协商解决,便依照协议执行;
否则,法院会视情况作出判决,其中,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权益将得到优先保护。
若有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法院有权减少甚至剥夺其对共同房产的分配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不会自动转变为共同财产,仍属个人所有。
然而,若一方在婚后将婚前房产登记为两人共有,可视为赠与行为,且已完成。
但这种赠与与普通赠与有所区别,它基于婚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旨在维护夫妻感情稳定和家庭和睦,并非单纯的财产转移。
因此,赠与生效后,虽然财产变为共同共有,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双方各占一半份额。
特别是在婚姻关系解除,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时,由于原赠与目的已无法实现,应综合考虑双方对争议财产的贡献度、家庭付出以及生活保障等因素进行分割,而非简单地均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不包括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部分;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