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宜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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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9 06:32:20
哪些案件不宜进行调解
1、特别程序案件。2、督促程序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案件。4、破产还债程序案件。5、涉及婚姻等人身关系的确认案件。6、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7、刑事案件。8、其他社会影响重大且不适合调解的民事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导读1、特别程序案件。2、督促程序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案件。4、破产还债程序案件。5、涉及婚姻等人身关系的确认案件。6、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7、刑事案件。8、其他社会影响重大且不适合调解的民事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以下八类案件禁止进行调解处理:
1、特别程序案件;
2、督促程序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4、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5、涉及婚姻等人身关系的确认案件;
6、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
7、刑事案件;
8、其他社会影响重大且不适合调解的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哪些案件不宜进行调解
1、特别程序案件。2、督促程序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案件。4、破产还债程序案件。5、涉及婚姻等人身关系的确认案件。6、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7、刑事案件。8、其他社会影响重大且不适合调解的民事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