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礼前,男方赠送女方的珠宝若作为彩礼,在离婚时,会被视为女方个人财产,由其拥有。
然而,若是婚后购买且仅供女方使用的珠宝,则会归为女方私有;
但对于宝石、钻石等单价过高或用于投资或其他目的的珠宝,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离婚时需双方协商分配,如无法达成共识,可诉诸法律,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保护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