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面临生活困境的际,若子女未与其同住,则需承担赡养义务。
若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具备负担能力,也应对已故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承担此类责任。
赡养义务即是子女向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负责并提供财力支持,以关心他们的基本需求及精神慰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