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涉及三种情况:
首先是由当地医学会依照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进行;
其次,如果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范畴,则由该机构组织开展;
若诉讼发生后,法院提出鉴定请求,则会委托专门机构进行。
具体来说,自治区层面上,市、县两级均设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下称“鉴定委员会”)来承接相关任务。
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负责处理。
对于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例,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市鉴定委员会将负责处理,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9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