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转让与产权转让间差异显著:
(1)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客体为企业股份或权益,企业作为资产的所有者;
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本身,其客体是企业的资产。
(2)在股权转让中,涉及到三个独立个体:
转让方股东、标的公司(即股权所附着的企业)以及受让方企业;
而在产权转让中,仅涉及两方:
转让方企业及受让方企业,与转让方企业的股东无直接关联。
(3)股权转让过程中,标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转让前后其法人地位保持不变,同时其资产也不会改变;
若非如此,便可视为产权转让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