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或妻子一方产生的债务,另一方可否需偿还,与该笔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共有债务密切相关。
具体而言:
1)如债务经夫妻双方签署或单一方在事后认可,或在婚姻期限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支融资的负债,皆属夫妻共有债务,应由夫妇双方共同完成偿付;
2)如债务并非为了满足家庭日常需求而产生,而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由一方向个人担保产生的,则非夫妻共管之债,须由负债方独立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