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孙女并不为法定继承对象,但在两种特定情境下可得以传承逝者资产。
首先,当逝者生前签署有效遗嘱安排孙女作为部分或全部资产继承人,此过程属于遗赠范畴。
其次,若被继承人子女早于其离世,则其子女的后代直系亲属将具有代位继承权。
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了继承程序,即依序采用法定继承,有遗嘱的照遗嘱,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此外,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将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1)第一顺位——夫妇、子女及父母;
(2)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当符合特定条件时,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若无此类继承人,则有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棒。
本编中所指的‘子女’也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子女以及存在抚养关联的继子女;
‘父母’则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具有抚养责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领养兄弟姐妹以及存在抚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
最后,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有权通过订立遗嘱来处置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
同时,自然人还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一人或多人,甚至可以捐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亦或是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