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中,正常的疾病治疗期间,企业不可擅自终止与员工的雇佣关系。
具体而言,在第四十二条中列举出了以下不能以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被解雇的情况:
(1)从事可能受到职业病影响工作的员工,在离职前未接受职业体检或处于确诊或观察阶段的疑似职业病患者;
(2)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工伤导致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者;
(3)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患病或非因公受伤员工;
(4)怀孕、分娩及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