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倘若有一方当事人与其配偶失去了联络,那么另一方是有权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的。
待法院正式立案之后,他们将会以法定的公开方式向失踪的那位人士送达相关法律文件。
也就是说,无论是这位失踪者是否注意到自己收到了这些文件,都视为已经送达他(她)的手中。
假使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这位被告人并未出席法庭听审过程或者签署相关文件,那么法院就完全可以考虑进行缺席审判,并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假如这位失踪者已经消失长达两年之久,那么另一方可考虑率先向法院递交宣告其失踪的申请,经过如此流程,最终再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宣告失踪的离婚诉讼案件,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且在公告期结束后,若仍然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失踪者的信息反馈,则法院将依法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当夫妻关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之后,另一方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