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主要区别在于:
1. 牵连犯的多个违法行为涉及不同罪行,而吸收犯则全部指向同一罪名。
2. 在牵连犯中,各行为间存在伴随关系,被吸收的罪行依旧独立;
而吸收犯中,行为间呈现吸收现象,原罪行便不再存在。
3. 牵连犯的犯罪行为可以分解成手段、目的及结果三部分,而吸收犯中的行为则更加多样化,包括预备、未遂、实行、中止、组织、教唆、帮助等多种形式。
4. 牵连犯中各行为的主观意图并不完全相同,而吸收犯中所有行为的主观意图均保持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