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破产后,其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支付各项破产费用,这类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因诉讼引发的诉讼费用,以及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估值与分配所需花费的费用。
其次,为保障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及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需优先偿还共益债务。
该类债务主要由以下六种情况产生:
(1)虽未能获得对方完全履行的合同所导致的债务;
(2)因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无因管理债务;
(3)因不当得利所得的债务;
(4)为维持企业运营而产生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债务;
(5)因执行职务不当导致的债务;
(6)因债务人财产给他人带来损害而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