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并无严格限制。
员工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均可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 需自行购房、造房、改造或翻新;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离休;
3. 因员工失去劳动能力而终止与单位劳动关系;
4. 移民海外定居;
5. 偿还房贷利息;
6. 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的房租支出。
对于第2、3、4种情况,提取公积金时将同步注销该员工的公积金账户。
如员工欲提取公积金,用人单位需予以确认并开具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