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业者需携带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聘劳动关系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登记。
之后,凭借此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可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若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非因个人原因导致失业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便有权领取失业金:
首先,失业前已连续缴满一年失业保险;
其次,已完成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需求。
"非本人意愿失业"的范围包括: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员工、员工被除名、开除以及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情况。
此外,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在此列。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