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期之际,开发商应按照约定尽早交付房屋。
若因延期导致业主权益受损,业主有权行使催告权,敦促开发商尽快移交房产并赔偿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倘若催告后开发商仍未能按时交房且无合理理由解释,业主可依法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