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倘若公司在注销前并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清算,则即便已办理了相关手续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只有在完成依法清算后才能申请注销。
若擅自在没有完成清算的情况下进行注销操作,势必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此时债权人有权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追索债务。
同样地,如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或第三方曾承诺对公司债务负责,那么债权人亦可据此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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