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渎职或非法使用权力,引发国有公司、企业破产后严重亏损,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亦有可能面临失职罪责。
该罪行的量刑标准如下:
1. 对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对国家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者,处以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