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上,监护人不分首位及次位,父母皆为共同监护人,无先后之别。
根据相关法规,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以如下原则确认: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
2、若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则由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士承担监护职责: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有意愿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组织,但需征得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