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夫妻婚姻存续期内获得的以下财产为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之外的继承或赠与财产;
以及(5)其他应属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处置权。
据此,若在婚姻持续期间,男方擅自转移大量财产,则已违反了《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
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原则上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均拥有平等的财产处分权,未经一方同意,非生活所需,任何一方无权处分或转移共同财产。
因此,在婚姻持续期间,男方擅自转移大量财产的行为无疑构成违法。
如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赔偿。
具体法律条款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予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