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控告他人涉嫌组建诽谤罪所需的相关证据证明标准如下:
(1)我们需要指出,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需存在一种情况叫做“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也就是说,他们所传播的有关他人的信息完全是虚构的。
如果这些信息并非毫无根据地编造出来,而是基于真实存在的事实,那么即便这些信息对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损害,也并不足以构成诽谤罪。
(2)其次,犯罪分子还需要实施一种行为,那就是将捏造的事实公之于众,这种行为被称为“散布”。
(3)最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个人进行的,虽然不必直接点出对方的姓名,但是只要通过诽谤的内容能够确定受害者是谁,便可构成诽谤罪。
然而,如果犯罪分子散布的事实并无特定的指向性,无法对某位人士的人格和名誉产生负面影响,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能被视为诽谤罪。
(4)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到,只有当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才会构成诽谤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