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遭遇以下侵害时,公民可申请精神损失补偿: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以及包括人身自由权在内的多项权利受侵害。
倘若隐私及其它人格权在违背公共道德、利益的情况下被冒犯,受害者同样有资格提出精神损失补偿请求。
当公民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方面的人格权益若遭非法侵犯,给死者家属带来精神痛苦,则家属亦可提出精神损失补偿请求。
此外,监护权受损引发精神伤害,受害者同样有权寻求精神损失补偿。
最后,特定纪念物品如遭受灭失或毁损,导致精神伤害,受害者亦可提出精神损失补偿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九条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精神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