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为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所需符合的条件:
1. 事件性质严重程度轻微且未产生实质性伤害,无法归为犯罪范畴;
2. 罪犯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
3. 获得特赦令免除相应刑责;
4. 依照刑法规定需由被害人提起诉讼或撤回诉讼请求的犯罪,若无人起诉则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5. 罪犯及被告人均已死亡的情况;
6. 由现行法律规定无需对当事人进行追究的其它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