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销程序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公司宣布解散且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须在10天内将成员及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
其次,清算完成后的30天内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申请;
再者,清算组应在成立后10天内通知债权人,同时在60天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相关事宜并提供证据;
然后,清算组负责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申报期内不得对债权人进行偿还;
最后,清算组整理出公司财产清单、负债表后,若发现剩余财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则可依法申请破产并在申请被批准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待注销登记通过后,公司即告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如欲进行公司注销,必须先召开股东会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