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规模较大赌博行为且情节轻微者。
2. 参与有营利性质的各类赌博或游戏,未达到刑事责任程度。
3. 未经政府授权擅自贩卖彩票,为赌博提供便利,情节较轻者。
4. 明知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场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赌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或充当保镖、放哨、通风报信等协助者,情节轻微者。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