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房产继承过户需前往房管局办理,继承人首先须至房屋所在地区公证处开具继承公证书,如为外销商品房则需至市级公证处办理。
2、公证费用按受益额的2%收取,共计200元。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各种方式获取房产后,向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即产权由甲方转移至乙方的全部过程。
房产过户包括继承、赠与、二手房等多种形式。
在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时,需缴纳手续费、印花税及测绘费等三项主要费用,均依据国家相关规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法进行计算,即根据房地产总价划分为多个费率档次,逐级计算各档费用,最终得出总收费金额。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