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性质迥异部分:
行政复议乃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系属行政体系内事;
行政诉讼则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相关行为展开司法监督之举,归属司法行为范畴。
(二)受理权责有所不同:
行政复议接受方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直属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而行政诉讼案件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议。
(三)受案范围各异:
人民法院仅受理特定行政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案件,而行政复议机关可处理两种类型的案件,既包括行政违规案件,亦涵盖行政不当案件。
(四)审查力度悬殊:
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亦需兼顾适当与否;
然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仅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通常不会涉及适当性问题,故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较行政诉讼更为严格。
(五)审查依据各有侧重: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仅作为参考。
(六)审理程序大相径庭:
行政复议基本采用一级复议制,以书面复议为主导;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来说,行政复议程序更为便捷、灵活。
(七)审查范围宽严有别:
行政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审查范围仅限于原告请求范围;
而行政复议则秉持“有错必纠”理念,复议范围并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故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较行政诉讼更为广泛。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