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乃并无明确定义的问题,需视案件实际而定。
公安机关若决定拘留嫌犯,并考虑逮捕事宜,应于拘留期限结束前三天内,提交检察院审批。
如遇特别情形,提请审批期限可相应延展一至四日;
至于流窜、多次及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审批期限则可延长至30日。
在对嫌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亦持续搜集其罪证,如认定需逮捕,便会提请检察院进行逮捕审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需对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若认为证据不足,便不会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嫌犯。
故而,嫌犯在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拘留期最长不得超过37日。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嫌犯需逮捕,应在拘留期满前三日内,提交检察院审批。
如遇特别情形,提请审批期限可相应延展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多次及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审批期限则可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犯,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
对于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