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几种情况下,在公司登记所在地之外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需在经营活动所在地设立分公司:
(1)若已在公司登记所在地以外区域内成立机构并以此名义签署合同,则无经营权的该机构严禁签署此类合同;
(2)在除公司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进行产品制造、加工、包装及分装作业;
(3)接收外部交易方的付款发票时,必要在离司所在地较远的地方进行;
(4)为顾客提供收款服务和开设银行回收点,此服务辐射范围也应包括非公司登记地;
(5)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立商品存储仓库或柜台;
(6)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立财务账户,用于记录收入与支出。
法律依据::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