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贪污罪认定要点:
1. 犯罪客体:
该罪不仅侵害公私财物权利,还侵害了国家公务、国有企事业单位运作及职责的廉洁性,以职务廉洁性为主。
2. 客观表现:
以职权便利,通过侵占、盗窃、诈骗或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者。
4. 主观心态:
须出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意图。
贪污罪量刑标准: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特别重大损失者,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