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宝店“离柜不退换”之规定无效。
此类标语被视为“格式条款”,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商家责任之嫌。
尽管珠宝不在国家“三包”之列,但遇产品质量问题亦应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处理。
销售方需对产品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
若所购商品不达标,消费者有权按国家规定、约定退货,甚至请求商家执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无明文规定和约定时,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后七天内退货。
七日之后,如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消费者可即时退货;
否则,可向商家提出维修、更换等要求。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