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混凝土的水胶比应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aa、ab —— 回归系数,其取值应符合本规程5.1.2的规定;
fb —— 胶凝材料(水泥与矿物掺合料按使用比例混合)28天的胶砂强度(MPa),试验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 17671执行;
当无实测值时,可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2. 根据3天胶砂强度或快测强度推定28天胶砂强度关系式推定fb值;
3. 当矿物掺合料为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时,可按照以下公式推算fb值:
式中 gf、gs —— 粉煤灰影响系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可按照表5.1.1选用;
fce,g —— 水泥强度等级值(MPa)。
4. 表5.1.1提供了粉煤灰影响系数gf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gs的选用值,根据掺量(%):
种类粉煤灰影响系数gf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gs
01.00 1.00
10 0.90~0.951.00
20 0.80~0.850.95~1.00
30 0.70~0.750.90~1.00
40 0.60~0.650.80~0.90
50 -0.70~0.85 0.90~1.00
注:① 本表以P·O 42.5水泥为基准;如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以外的其他通用硅酸盐水泥,可将水泥混合材掺量20%以上部分计入矿物掺合料。
② 宜采用Ⅰ级或Ⅱ级粉煤灰;采用Ⅰ级灰宜取上限值,采用Ⅱ级灰宜取下限值。
③ 采用S7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宜取下限值,采用S9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宜取上限值,采用S10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可取上限值加0.05。
④ 当超出表中的掺量时,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应经试验确定。
5. 回归系数aa和ab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 根据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通过试验建立的水胶比与混凝土强度关系式来确定;
2. 当不具备上述试验统计资料时,可按照表5.1.2采用。
6. 表5.1.2为回归系数aa、ab的选用表,根据粗骨料品种:
粗骨料品种系数 aa系数 ab
碎石0.530.20
卵石0.4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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