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性病:司法实践中,性病被视为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由于性病不仅会给患者本人带来痛苦,还可能传染给他人,对社会健康造成极大威胁,因此被禁止结婚。
二、严重的精神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有这类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类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50%至60%,因此被禁止结婚。
三、重症智力低下:主要包括白痴、呆子等智力严重低下的人。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认识,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应禁止结婚。
四、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人,也应禁止结婚。
五、瘫痪:瘫痪病人由于行动不便,无法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因此不适合结婚。
六、麻风病:根据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麻风病被视为禁止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