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其继子女法律关系的自动解除。
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联乃是法律拟制,因原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而产生,取决于二者共同生活的事实。
1.若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建立起扶养关系,因其本身无法律义务,故在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时,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姻亲关系亦随之解除。
2.若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建立扶养关系,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如离婚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则由生父母接手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即消除;
若离婚时,继子女已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应对年迈、生活困顿的继父母承担赡养责任。
无论何种情况,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离婚均不会影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继承权作为权利义务的一部分,随这种权利义务的消失而消失。
另外,《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若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愿继续抚养,仍应由生父或生母负责抚养。
据此,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可选择由继父母抚养,已建立的扶养关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