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其也将继续延续,直至相关状况消失后才能终结:
首先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在诊断或医观期间被认定为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者;
其次是处于规定医疗期内的患病或非工伤员工;
再次是怀孕、哺乳中的女性员工;
第四种是在现公司连勤满15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短于5年的员工;
最后是其他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延续劳动合的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