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诉讼中,被告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若一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挥霍或处分夫妻共有或个人财产,导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清偿等问题出现,另一方可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如受理离婚案的法院因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无法执行判决,可依据另一方申请或自行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判决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判决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
常见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
财产保全通常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核批准后实施。
财产保全亦可理解为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期间,为保障判决顺利执行或避免财产受损,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禁止特定行为的临时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