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夫妻共有财产方面,虽可独立处分,然而重大事务却不可未经共同意便擅自处理。
针对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共同财产处理,夫妇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如有合理的理由使他人相信该行为是夫妇共有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晓为由质疑善意第三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