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工伤需休息并获得薪资福利的职工,其停工留薪期间原有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雇主每月按时支付。
通常此期限不会超过12个月。
若病情严重或特殊,可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后适当延长,但最长也仅能延长至12个月。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针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分级。
劳动功能障碍共分十个等级,从重到轻依次为一至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则分为三个级别:
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