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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如何寻求检察机关不起诉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29 19: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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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如何寻求检察机关不起诉

情节轻微且影响有限,不认定为犯罪。犯罪行为已过法定期限。经特赦令获得释放。依据刑法规定需原告起诉或撤销控诉的案件,未有人提出或已撤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死亡等情况。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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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情节轻微且影响有限,不认定为犯罪。犯罪行为已过法定期限。经特赦令获得释放。依据刑法规定需原告起诉或撤销控诉的案件,未有人提出或已撤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死亡等情况。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之罪,具备下列条件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利作出不起诉决定:
情节轻微且影响有限,不认定为犯罪;
犯罪行为已过法定期限;
经特赦令获得释放;
依据刑法规定需原告起诉或撤销控诉的案件,未有人提出或已撤诉;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死亡等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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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如何寻求检察机关不起诉

情节轻微且影响有限,不认定为犯罪。犯罪行为已过法定期限。经特赦令获得释放。依据刑法规定需原告起诉或撤销控诉的案件,未有人提出或已撤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死亡等情况。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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