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损害赔偿主要涵盖了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住宿费以及交通费等诸多项目。
其中,医疗费采用于治疗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实际花费为准。
需凭相关单据支付,但并不包含原发性疾病的治疗所消耗之费用。
案件终结后,如确有必要继续治疗,则应按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