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年满四岁在面临离婚争议时,法庭通常依据有利于他们利益的原则裁决。
对于两岁至十八岁之间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双方都希望抚养他们,那么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方将获得优先权:
(1)实施了绝育手术或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在其身边时间较长,突然变更生活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却有多个子女;
(4)子女在其生活中成长顺利,但对方患有慢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不适宜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