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若保证金交纳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此时不适用定金罚则,可退还。
2.若一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擅自更改认购书内容,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此时适用定金罚则,不得退还。
3.如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及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一方有正当理由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可退还。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