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双方各育有一子女的情况下,均需向对方支付对应的抚养费。
若双方能就此达成抵消共识,即可于离婚协议中载明“互不支付抚养费”的条款。
如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裁定双方应支付给彼此的抚养费金额。
执行期间,双方亦可再次协商并达成抵消协议;
若仍然未能达成一致,任一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须遵守双方各自承担的抚养费支付义务,不得抵消。
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主要依据孩子的实际开销以及支付方的经济状况而定。
然而,孩子的实际开销具有变动性,因此在实践中难以精确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支付方的固定收入为重要参考标准,抚养费金额约占支付方固定收入的20%-30%。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