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递交仲裁申请书:
若欲请求仲裁,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量提交副本;
2. 仲裁立案:
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仲裁委会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者,需于作出决定次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以受理者,需阐述原因;
3. 开庭审理前准备:
仲裁庭在开庭前5日应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详述开庭日期及地点。
如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提前离场,申请人视作撤销诉讼,被申请人则可进行缺席裁决;
4. 裁决结果:
裁决为仲裁程序的最后阶段,裁决作出后,审理程序即告结束,故此种裁决被誉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