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离婚案件中需变更抚养权,以下情形可使法院予以认可: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无法再尽养育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遗弃或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构成实质性伤害;
3.已满八岁的子女自愿随另一方生活,且对方具备抚养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