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最低工资方面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必须遵循仲裁前置原则,即须先行申请仲裁解决。
以下几种情况亦属劳动争议范畴:
(1)涉及薪资报酬、工伤医疗费用及经济补偿或赔款等事项的争议;
(2)因确定劳动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3)由于解雇、退休、辞职及离职事宜引起的争端;
(4)因工作时长、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培训及劳动保护等相关问题引发的纷争;
以及(5)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