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仅于破产或解散前提下进行清算,故有以下解散原因:
(一)公司章程营业期已满或其他解散理由浮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所需解散;
(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依据法律法规,由人民法院可依第一百八十二条款解散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2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2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