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则上,仅在不涉及劳动合同持续执行前提下,企业进行公司抬头变更无须作出赔偿或补偿。
若因劳动合同订立当时的客观环境严重改变导致无法履行,经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企业可终止此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