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程序因选择离婚途径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具体操作如下:
若采取诉讼离婚,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当事人需撰写诉求书,递交至被告所在地或常居地法院。
(二)法院将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符合条件,将立案受理并向被告发送诉状,被告需作出回应。
(三)原告接到立案通知后需缴纳诉讼费用。
(四)进入调解阶段,若庭前调解成功,无需再行开庭审理。
(五)调解失败,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六)经审理确认夫妻感情破裂者,法院将判准离婚,否则将判不准离婚。
若选择协议离婚,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包括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并拟定离婚协议。
(二)双方亲自前往一方常居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
(三)经过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者,可向该机关撤回申请,即为离婚冷静期。
(四)三十日后,双方需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
未申请者,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五)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双方确属自愿离婚且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