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卫健委接收到关于重大医疗失误或医疗纠纷的报告与申请时,若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应提交至负责该领域的医学会进行;
如医患双方选择自行商定处理方案,同样需委托同一医学会进行鉴定。
初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地区的市地级及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二次鉴定由省级医学会负责。
若情况紧急且影响重大,中华医学会将担负起全国性技术鉴定的重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